{{ $t('FEZ002') }}2111試務組|
一、本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7314B號令訂定發布施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考試規則規定辦理。
二、凡本校所屬各年級學生因公假、喪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其他重大事故等,不克參加學校定期評量及學期補考,經核准給假者,其補考事宜,悉依本規定辦理。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13年08月1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804922A號函示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三、考試時因公假、喪假或本人患重大疾病/事故以致無法參加考試,須至學務處辦妥請假手續,經核准後,需檢附證明送至教務處登記,並依規定於考試前2個上課日至教務處辦理並完成補考申請手續,以便辦理補考。突發重病、急診或意外事故者最晚於考試當日8點前告知導師或來電教務處告知請假訊息。未經核准給假而自行缺考之學生,以缺曠課登記,其缺考科目以零分論。
四、學生於定期評量暨學期補考申請補考應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請公假、喪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其他重大事故因素請假,須由學務處核准並檢附證明。
(二)請病假者,若能事先請假則比照前款辦理,若為臨時狀況而無法事先請假,則請導師確認後,代為完成請假手續。
(三)因事假需申請補考學生須於學校定期評量前2個上課日至教務處領取補考申請表並完成申請程序。
五、凡學生經核准給假並完成補考申請程序者,其補考日期為考試日結束或返校日期
的第一節課直接至教務處補考,不得進入教室,並依時程參加補考,否則缺考科
目以零分計算。
六、若學期補考之請假日期超過學校規定補考成績上傳截止日,或無法於截止日前完成補考者,缺考科目之補考成績以零分計。
七、本規定所訂補考,均以一次為限。
八、定期評量補考成績計算: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者(不含事假)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重大特殊事故請事假者,成績最高以60分計。
(三)若學生銷假後已逾成績登錄日期,則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註:學期補考成績一律最高以60分計。
九、若學生有其他特殊原因無法補考者另請相關單位簽請校長核可後,實施多元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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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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