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2101教學組|
主旨:修正「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調課 補課代課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 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教師身心健康,營造友善校園職場環境,本部於114 年10月8日修正發布教師請假規則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每 學年准給3日,得以時計,併入事假計算,且毋須檢附證明 文件,學校不得拒絕,亦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為鼓勵教師善用身心調適假,本部所轄國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身心調適假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協商通過增 訂於旨揭要點第3點第2款但書,由教務處遴聘合格人員代 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
四、檢送修正「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差假期間所遺課務 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國立高級中 等以下學校聘任之3個月以上代理教師,其差假期間所遺課務及代課鐘點費處理方式及程序,準用旨揭規定辦理。
五、學校教師因差假所遺課務及代課鐘點費之處理方式、程 序,請各校確依旨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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